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是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新增的法律条文,对业主共有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王化冰主任表示,电梯间属于公共区域,系业主共有,电梯间的广告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合理成本之外的收益。
王化冰主任说,除了电梯间的广告费外,其他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均属于业主共有,如占用公共区域停放车辆形成的停车费、小区外墙打广告形成的广告费、占用公共区域摆摊形成的摊位费以及利用其他公共场所形成的收益等。
工福街社区居民对民法典第282的相关规定无法理解,王化冰主任运用代表性强,方便理解的案例进行解释说明,非常成功的帮助工福街社区居民理解了发条。